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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后还能再诉吗

2000-10-11 来源:生活时报 祥琦劳动信息咨询公司 左祥琦 我有话说

某中外合资公司与本公司的技术开发人员朱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后,朱某提出公司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料,却遭到了公司的拒绝。一气之下,他把公司告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庭。

公司总经理自知理亏,央求朱某,求其到仲裁委员会去撤诉,并保证待他撤诉后,公司立刻就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朱某心一软便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仲裁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了准予撤诉的决定。

但当朱某拿着准予撤诉决定书,准备到公司领经济补偿时,总经理的一番话出乎他的意料,“真对不起,本来我已经决定你撤诉以后,马上就给你补偿金。可董事长刚刚从国外打来电话,反对我的决定,坚决不同意向你支付经济补偿。”说着,他装出一副无奈的样子,“没办法,我得服从董事长的领导,所以,经济补偿现在不能发给你了。”

“公司要是不付补偿金,我还要重新向仲裁委员会申诉。”朱某说道。

“可是,你已经撤诉了,要是为同一件事儿再申诉的话,恐怕仲裁委员会就不能再受理了。”

朱某此时有一种上了公司当的感觉,后悔不该轻信总经理的话,草率地撤了诉。

那么,仲裁委员会是否能再次受理此案?

申诉人在撤诉以后,能否再次申请仲裁的问题,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均未作明确规定。但在仲裁实践中,很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在撤诉以后,在法定的申请仲裁期限届满之前,再次提起申诉的,仍受理。所以,本案例中,若朱某等三人重新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仍然能受理。

不过,大家不要认为:既然撤诉后,还能再诉,就可以在劳动仲裁期间随意撤诉。因为尽管申诉人撤诉时,可能还享有再诉的权利,但撤诉时的仲裁费是由申诉人承担的,申诉人撤诉的次数越多,负担的仲裁费也就越多。所以,申诉人不要轻易撤诉,最好是在自己的权利实现以后,再决定撤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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